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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就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答问
发布时间:2017-05-25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浏览次数:922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当前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答:发展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医疗服务,一头连着民生福祉,一头连着经济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向往和追求健康的美好愿望愈加强烈,许多人不但要求看得上病、看得好病,而且希望有差异化的选择,服务更舒心、更体贴。从医疗服务供给侧看,政府办医主要负责保障最核心最基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产品。但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健康需求,仅靠政府力量是不够的,必须更加全面和充分地利用好全社会资源,增加多种层次和样式的医疗服务供给,对政府办医形成补充。这既可缓解群众患病的后顾之忧,满足群众增进身心健康的期盼,又能扩大医疗领域投资,拉动健康消费,增加相关就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一举多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办医。2009年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印发实施多个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文件,各地区各部门持续加大支持力度,社会办医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应当看到,与健康需求新形势相比,社会办医整体水平仍不高,服务、技术、品牌存在较大差距,还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潜力和活力有待进一步释放。出台《意见》,就是要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要,同时也为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消费注入新的动力。

问:《意见》对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提出了什么总体要求?

答: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要在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的大前提下,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要有活力,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
《意见》提出了四个基本原则:一是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全社会资源加快补齐医疗事业发展短板,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二是需求引领、供给升级。瞄准供需矛盾突出领域,以先进技术、特色服务、品牌质量为重点,充分释放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充分发展,推动社会办医服务创新、业态升级,与政府办医共同发展、有序竞争。三是放宽准入、优化服务。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力量踊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四是严格监管、有序发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职责,加强指导监督,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社会办医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

问:《意见》重点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哪些医疗服务?

答:在综合分析人民群众医疗健康需求基础上,结合社会办医现状和特点,《意见》就鼓励社会办医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提出7个重点发展方向。
一是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发展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高水平全科诊所,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相同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疗联合体。
二是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在各类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
三是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省市连锁经营、规模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推进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
四是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
五是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
六是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康旅游产业,以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
七是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医疗资源和区位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可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产业集聚模式上,既可以探索多种健康服务业态的融合,也可以探索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的协同。需强调的是,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聚区差异化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杜绝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打造一大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服务供给基本满足国内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需要强调的是,《意见》提出的上述发展方向,意在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服务内容升级和服务模式创新。社会办医对提供哪些医疗服务具有自主选择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

问:放宽市场准入、拓宽发展空间是社会办医疗机构普遍关心的问题,《意见》对此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扩大市场开放是社会力量进入更多医疗服务领域的必要前提。《意见》从市场准入、审批服务、投资合作、对外开放4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是以放宽准入促服务供给。《意见》要求各地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制定完善相关医疗资源规划,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不受规划布局限制。针对审批标准过细过多的问题,《意见》提出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既完善现有的部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也要及时制定新型机构标准,引导和支持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发展。
二是以简化优化审批促效率提高。《意见》提出,国家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各地要出台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向社会及时公开。同时,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解决营利性医疗机构因工商、卫生计生部门登记名称不统一对其正常办事可能形成的障碍。
三是以投资合作促做优做强。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同时,要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的有关规定,除保留符合规定的合理部分外,要逐步交由市场提供。
四是以对外开放促竞争力提升。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华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大力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主动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新的支持政策?

答:社会办医的成长是一个渐进过程,需要持续累积要素,不断完善配套条件。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能力建设,《意见》在人才、保险、技术、财税、投融资、土地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人力资源保障。一方面,要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实现人才有序流动。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和执业。相应的,要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配套制度,鼓励公立医院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此外,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办法,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
二是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意见》强调,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建立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健康险解决相关就医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各类新型健康保险产品。推动商业保险机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同时,要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是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制应用。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搭建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平台。
四是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条件成熟时推广。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探索扩大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财产抵押范围。
五是合理加强用地保障。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以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问:《意见》对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和自律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医疗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只有鼓励与监管并重,才能促使社会办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特别是随着社会办医发展壮大,服务业态增多,监管和自律更需要与时俱进。为此,《意见》提出3项措施。
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探索包容而有效的审慎监管方式,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研究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
二是加强全行业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监管能力。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特别是重申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考虑到医疗与信息技术结合愈加紧密,还要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
三是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各类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推进信息公开,采取相关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此外,各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监管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